早报讯
昨天,早报一直关注近两年的“夺命水坑”官司终于有了终审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昨终审判决青岛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华旅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死者井某的家属共计23万余元。
水坑夺命官司打了两年
2003年8月27日8时许,怀有身孕的井某骑自行车沿燕儿岛路行驶时,驶入道路西侧的一
个水坑,自行车失控向左摔倒。此时,被告华旅运输公司的一辆大客车恰好同向行驶,井某摔倒后,头部摔入车底,被大客车后轮轧过,井某当场死亡。井某的家属认为,自来水公司抢修管道后未及时修复路面,市南建管局未对该路段尽到维护的义务,华旅公司的驾驶员在路况不明的情况下未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于是将三方告上法庭。2004年10月,市南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自来水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71379元,华旅公司赔偿73448元。宣判后,自来水公司和华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终审少赔了8000余元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井某死亡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井某骑车陷入存有积水的路坑里,导致自行车失控,被客车压过头部死亡。自来水公司应当举证证明涉案水坑与其挖掘行为无因果关系,否则应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
此外,在雨天及路况复杂的情况下,华旅公司的驾驶员未能保持安全距离,观察不周,没有作出任何紧急措施,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终审判决,自来水公司和华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华旅公司已经垫付的8840元钱应当从赔偿数额中扣除。
死者家属创伤无法弥补
死者井某的丈夫现在已经能平静地看待所发生的一切。他告诉记者,从井某出事到现在已有两年的时间,法院还了他和家人一个公道,“最痛苦的那段日子已经过去,今后的日子还很长,我不想总是生活在过去的阴影里,但这件事给我和家人留下的创伤是永远无法弥补的。”井某的丈夫对记者说。记者宋振涛
新闻回放
●2003年8月27日8时许,在一工地帮忙做饭的井某骑自行车外出买菜,行至燕儿岛路时,在一水坑处摔倒,恰巧一辆大客车后轮轧过井某头部,井某及腹中刚满52天的胎儿当场死亡。
●2004年4月1日,市南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井某丈夫将自来水公司等4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7万余元。
●2004年10月22日,市南法院一审判决青岛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华旅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死者井某的家属共计24万余元。两被告不服,上诉至市中院。
●2005年7月6日,市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的第一、三项,只是在赔偿数额上减少了8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