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倪斌鹭 小王】
一14岁少女在厦不堪被逼卖淫,于是求嫖客报警,昨天,逼其卖淫的黄姓男子被集美法院以“容留妇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这位卖淫少女姓邓,是贵州人。她父母在贵州老家捡破烂,家境贫寒,由于无处立脚,她住进一家房价三元一天的旅馆,并认识了旅馆老板娘
“周七妹”。
随后,周七妹以帮邓某买衣服为诱饵把其带到老家合江县。在合江居住期间,邓某认识了周七妹的朋友黄某。两人相识后,黄某告诉小邓,厦门很好玩,如果她愿意跟他去厦门,他可以买衣服和手机送她。于是,今年2月6日,14岁的小邓随黄某来到了厦门。黄某在集美区杏林街道某处租住了月租240元的房屋,与邓某同住。
据小邓说,到达厦门的第二天,黄某就让她卖淫。她开始在楼下拉客、谈价钱,然后带嫖客去楼上发生关系,而黄某则在楼下负责“放风”,以期在警察来时能及时通知邓某躲藏,或者在嫖客不支付嫖资的时候向其讨要。
嫖资通常为三四十元一次,黄某抽30元,剩下的才归邓某。从2月7日到2月15日期间,小邓共卖淫10多次。黄某总共从中抽取了400元的抽成。她曾多次向嫖客提出求助,请求对方帮她报警,但是直到2月10日,才有一胡姓男子前往当地派出所报警。2005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黄某明知邓某从事卖淫活动,仍将在杏林街道租住的房屋提供给她作为卖淫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妇女卖淫罪,多次容留卖淫,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据了解,黄某除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外,他依靠容留卖淫非法所得400元也被没收,同时他还被罚款2000元。
编辑:林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