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我市现行的拆迁政策,仍是2000年修订的《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5年来楼市的变化已使这个条例不再适应我市的现状。房屋拆迁时,被拆迁人会得到怎样的补偿?补偿标准会有什么变化?《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给出了答案。市人大常委会今天在早报10版独家刊发
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市场评估确定补偿金
据了解,草案相对于老政策最大的变化在于拆迁补偿。过去的政策规定,拆迁可用货币补偿,也可用房屋补偿,货币补偿计算方式为,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该房屋所在区域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原房屋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的,按6平方米补贴住房改善费;原面积小于45平方米,补到45平方米,但补贴面积最低不低于6平方米。
草案沿用了过去的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两种方式,但补偿标准有大的变动。草案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金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使用年限、楼层、朝向等因素,由取得房产评估资质的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除了拆迁补偿金之外,还可以获得“本区域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乘以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费。草案还规定,拆迁补偿的最低保障总额是以建筑面积45平方米乘以区域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计算出的价款。
若实行房屋补偿,被拆迁人可获得和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拆迁补偿总额相当的房屋,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如果拆迁补偿总额与房屋价款存在差价,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互结差价款。
明令禁止“暴力拆迁”
草案中还明确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前,拆迁申请人要公示规划方案、拆迁补偿方案,征求居民意见,并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协议。严禁以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破坏相邻公用设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搬迁。记者闵妤
草案等你提意见
市政府提出的《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由6月22日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今起将该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将意见、建议于本月25日以前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电话:82897622、82878508、82883493,E-mail:fzs@qingdaonews.com,也可登录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网站(http://rdcwh.qingdao.gov.cn)“法规征询”栏目中查询法规草案内容并在网上直接反馈意见、建议,也可拨打早报服务热线82881515提出你的建议,记者将把读者的建议整理归纳后提交给有关部门。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关键词
补偿拆迁补偿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房屋补偿方式。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包括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
评估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应当由取得房产评估
资质的机构进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拆迁评估机构的名录,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拆迁人应当自评估结束后的5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并送达被拆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