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邹桂)发现死亡28小时的弟弟仍流鼻血,郑法怀疑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医院将未死亡的弟弟推进太平间憋死,将医院诉至法院。昨天,二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医院憋死活人证据不足,但医院没有保存好尸体,且在治疗中存在不足和缺陷,应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及经济损失共10万元。
1998年6月
9日,郑法的弟弟因胸痛、心悸到二七厂下属的二七厂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高血压病。6月10日上午8时05分,郑弟再次赶到医院就诊。当日11时05分,郑弟心脏骤停死亡,尸体被医院存放于二七厂医院太平间。然而,当郑法28小时后去看尸体时,却发现尸体仍流鼻血。郑法为此将医院告上法庭,怀疑医院憋死活人,索赔7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指控二七厂医院憋死活人证据不足,但认为医院未尽到保管尸体的义务,破坏了尸体的完好性,使家属的感情受到较大伤害,判决医院赔偿郑家精神抚慰金5万元。一审判决后,郑家提出上诉。二中院也以证据不足没有采信郑家提出的憋死活人的指控,但认定医院在对郑弟所患疾病、救治水平及经验方面存在不足和缺陷,且没有保存好郑弟的尸体,应为郑弟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郑某家属10万元。
拿到终审判决,郑法当即表示,“我们要申诉,一定要把事情弄清楚”。他仍然坚持认为医院修改了弟弟的病历说明,医院应为弟弟的死亡承担全部的责任。作者:
邹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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