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锁链
2001年3月14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肖海涛、王涛、肖卫东、肖海波四人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徐文忠、周世国、朱代龙、肖顺华也因涉嫌包庇罪(帮助肖海涛逃跑)被起诉。
《起诉书》认定,肖海涛、王涛、肖卫东、肖海波四
人系同时到达案发地,然而目击证人陈忠芬和周文飞却都证实系三人作案,参与作案的肖海涛和肖海波也都说只有三个人作案。
那么结案时怎么又突然变成四个人?记者调查,陈忠芬数次接受专案组调查时均陈述,是肖海涛与另两个她不认识的人作的案。
但公安机关却认为陈忠芬在作伪证。2000年8月17日,专案组以涉嫌伪证罪将陈忠芬拘留,并提请检察机关批捕,检察机关最后作了“做伪证成立,不予批捕”的决定,陈忠芬被拘留21天以后被释放。
陈忠芬在接受采访时说,她被拘留后,案侦人员曾以不给吃饭、脚踢等方式迫使其指认肖卫东和王涛参与了作案。
“我说那晚我看到的不是肖卫东与王涛,但警察说我做伪证,说肖卫东他们都承认了,我说,他们承认是他们的事,我的确看到的不是他们。”
陈忠芬说,为不遭受肉体折磨,她后来只得违心地在审讯人员事先写好的笔录上按上了手印。
同样被拘留的证人还有付汉贵和谭召俊。
毕节检察分院的《起诉书》载明,1999年9月28日晚,肖海涛、王涛、肖卫东与付汉贵、谭召俊、丁祥在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附近的‘沙锅王’火锅店喝酒吃饭,后除丁祥外其余五人又到毕节市威宁路一冷饮店吃冷饮。其间,肖海涛与肖卫东谈到要去四川大渡河钢厂追讨欠款。因无路费,就商量先逼王中天还钱,再去大渡河钢厂追讨欠款。后付汉贵、谭召俊返回工地,肖海涛、王涛、肖卫东则朝关押王中天的周转房走去,行至洪山路老蒋餐馆附近时,肖海涛叫王涛、肖卫东等他一下,他去肖海波家借手机来用。肖海涛去其弟弟肖海波家借到手机后,肖海波就和肖海涛出来与被告人王涛、肖卫东一起朝关押王中天处走去……
但另一批证人周世国、周世华、吴乾德等人的证词却否定了毕节检察分院以上的指控。他们证实,当天晚上的实际情况是,肖海涛、肖海波、周世国、周世华、吴乾德一起在毕节地区工会附近的“酒文化酒家”吃烙烤,在吃饭的过程中,肖海波又打电话叫来了肖岗。大约次日凌晨零时许,他们六人一起离开了“酒文化酒家”。周世国、周世华、吴乾德三人都各自回家了,而肖海涛、肖海波、肖岗三人则上了一辆出租车。
值得注意的是,周世国、周世华、吴乾德三人的陈述正与肖岗第一次的供述相吻合。
那么检察机关所指控的“肖海涛、王涛、肖卫东等在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附近的‘沙锅王’火锅店喝酒吃饭”又是从何而来呢?
又一批证人付汉贵、谭召俊证实,案发一周前的一天晚上,肖海涛、肖卫东、王涛、付汉贵、谭召俊、丁祥6人的确曾经在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附近的‘沙锅王’火锅店吃过一次饭,后又到毕节市威宁路一冷饮店吃冷饮。但绝非9月28日。
付汉贵和谭召俊告诉记者,他们曾如实地向公安机关陈述了事实,但案侦人员认为他们在作伪证,并采用种种手段进行“审讯”,迫使他们按照办案人员的意思作了不真实的陈述。
专案组同样以涉嫌伪证罪提请检察机关批捕付汉贵和谭召俊,检察机关依然作出了做伪证成立,但不予以起诉的决定。付汉贵被拘留了36天后被释放,谭召俊被拘留了25天后也被释放。
王涛、肖卫东的辩护律师说,由于案侦人员对相关证人进行了逼供,使证人作出了对王涛、肖卫东参与作案的指控。他们用一个个逼供出来的证据,形成了所谓的“证据锁链”。检察院也根据这些“证据”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记者曾到毕节地区公安局采访当年专案组的副组长陈晋徽(现任毕节地区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陈以“案子已了结多年”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集体翻供
2001年6月6日、7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内座无虚席,连过道上都挤满了旁听群众。在庭审中,包括主犯、当事人和所有证人集体翻供,均称自己在公安机关的证词是在案侦人员的逼供下做的不实陈述,肖卫东、王涛并非真凶。
在审理中,证人谭召俊还向法庭出示了被刑讯逼供所留下的伤痕。陈忠芬也告诉记者,她在法庭上如实陈述作案的人不是王涛、肖卫东时,公诉人大声呵斥道:“你在撒谎!”陈忠芬回答道:“是你们在撒谎,你们冤枉无辜,良心何在?”公诉人接着当庭威胁陈:“你再狡辩,我们还可以把你关进去。”
话音刚落,10余名被控方的辩护律师全体起立,要求审判长制止公诉人威胁证人的行为,但没有得到回应。
所有当事人和证人集体“翻供”引起了各界的高度关注。案件延期审理,至当年7月31至8月2日继续审理。赖郁回忆,当时陈忠芬等不再被要求出庭,法庭也不许肖卫东等人陈述,只许对庭审问题回答“是”与“不是”,辩护律师频频抗议,要求让被告人讲完话,但未能获得允许。
同年9月6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肖海涛死缓,王涛、肖卫东有期徒刑各15年,肖海波10
年,徐文忠5年,周世国、朱代龙各3年,肖顺华2年缓刑2年。
一审判决后,除肖顺华外,其余当事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高院未开庭审理,于2002年3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除徐文忠改判2年外,其余均维持原判。
陈忠芬看到这样的结果后自责地哭了。
将错就错?
入狱后,肖卫东和王涛一直在诉冤。肖卫东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方志远律师说,试想一下,如果此案最先抓住的是主犯肖海涛,案件还会不会与肖卫东或王涛有关?
他认为此案突出问题集中在两个方面:是三个人作案还是四个人作案?凭什么以作伪证为名拘留证人?
殴打王中天的究竟是肖海涛、肖海波和肖岗三个人,还是肖海涛、肖海波和王涛、肖卫东四个人?
方志远分析,肖海涛第一次供述是他、肖海波及肖岗三个人作案,在情理上,如果肖海波没有参加,他不可能供出自己的弟弟。而且,肖海涛第一次的供述与目击证人的陈述相吻合,应该是真实的。
何况连肖海波自己都承认参与了犯罪,因此加上证人所述可以断定,作案者应为三人。方志远认为,三人作案是肯定的,四人的说法不确定,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是三个人。
“贵州省公安厅第一次通过当地媒体通报这一案情时,也认为系三个人作案,但最后结案又莫名其妙办成了四个人。 ”方律师认为办案民警无法自圆其说。
“证人是帮助民警办案的,在证人和罪犯之间,谁的供词更可信?显然是证人的,但办案民警却本末倒置了。在此案中,法院将众多证人的证词定为“伪证”。
无论是方志远还是王涛、肖卫东的亲属,都提到了案侦人员按既定思路取证办案是导致这起案件最终结果的另一大主要原因。
他们认为,只要警方在侦破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上能及时自觉纠偏,案子最终的审判结果也许就不会是这样。遗憾的是,一些警员采取了将错就错的做法,发现一个错误,不断用更多错误去遮掩,直接导致了肖卫东与王涛的蒙冤入狱。记者:王甘霖
杨江
编辑:林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