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军和萱萱1990年结婚。1999年,晓军开始炒股,赚了一些钱。萱萱因没有固定工作,也想炒股,却苦于没有资金。萱萱与晓军签定了一份协议书,向晓军借了35万元钱用来炒股。 近日晓军与萱萱决定离婚。但在35万元借款的认定上无法达成一致,萱萱认为炒股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
作为妻子,是不用给丈夫还钱的;而晓军却认为,借给妻子的钱是从个人财产中拿出来的,应当还给他。 法院认为,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平等分割的原则处理,而萱萱向晓军借款35万元炒股的事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35万元应属晓军个人财产,因此判决萱萱给付晓军35万元人民币。其他炒股剩余的资金和利润按夫妻原来的约定处理,不参与到共同财产分割中。刘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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