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7月4日电(记者杨守勇)《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近日正式实施。该规定提出,政府信息实行免费公开,一般不得有偿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在信息生成10日内向社会公开。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信息要免费向社会公开。为便于社会咨询,政
府机关应将处理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口头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如果申请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并签名或盖章。接到申请后,政府部门应当场答复,否则要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解释。有条件的可安排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自行抄录。
河北出台这项规定,是为推动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按规定,凡是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但如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的,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或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等信息内容,一律不予公开。
新规定要求,政府信息应在生成后10日内公开,特殊原因最迟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30日,群众可从政府机关网站、公告栏、报刊、电视等主动公开形式中获得公开信息。但有些政府信息有重大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利益,为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需要公开部分行政决策过程信息。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决策,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策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如果政府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化了,政府机关应及时更新,保证公众获取的信息真实准确。
《规定》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行为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了界定。对不按时公开或提供政府信息的;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调整、更新公开内容的;公开信息内容不真实的;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对答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的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县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反规定给当事人或者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