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7月1日开始,全国酒类经营者不准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这是由商务部颁布的《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中的一项规定。 根据同时实施的《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酒类商品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的酒精饮料,包括啤酒、葡萄酒、果酒、
黄酒等发酵酒;白酒、白兰地、威士忌等蒸馏酒。 “家里中午要来客人,我爸叫我买几瓶啤酒和二锅头。”昨天上午9时,记者在北京市一家便利店里遇到初三学生小周,售货员马上拿出酒。面对记者关于商务部规定的询问,售货员一脸茫然:“不知道有这种规定。总不能让我们卖出一瓶酒就要查人家户口吧。”
在另一家私营烟酒零售店,老板则直率地说:“我认为这个规定实施不了。现在的小孩长得那么快,谁知道他是否成年?”
昨天,记者致电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规范属于推荐性标准,不属于强制性标准。商务部将于近日出台标准的实施细则。
记者注意到,同样是商务部出台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网站上征求意见,其中也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北京市法律专家宗春山告诉记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惩戒措施,说明这项规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方向性和倡导性,事实上,保护未成年人远离酒精的侵害,仅仅依靠商家禁售条款不折不扣地实施,是远远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