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关于推广网上核销有关事宜的通知青汇发[2005]58号 各出口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方便企业经营,青岛市分局将于近期在辖内推广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
网上核销的出口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上年度出口收汇考核在B类以上;2、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3、上年度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 二、申请网上核销的出口企业应于7月15日前,持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向我分局提出申请,由我分局核准网上核销业务资格。 特此通知。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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