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
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草案的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6月27日《大河报》)。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写入性骚扰,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填补了我国法律上的一个空白。这样的立法可以向社会公众传达一个信息:性骚扰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笔者认为,性骚扰是一个有关两性的法律问题,即使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不应完全回避对男性权益的保护。
众所周知,实施性骚扰行为的主体多为男性,但也可以是女性,例如卖淫女对宾馆男客人的性骚扰,女老板对男员工的性骚扰,女医生对男患者的性骚扰,女老师对男学生的性骚扰,等等。既然性骚扰不仅仅只存在男性对女性实施一种情形,女性对男性也同样可能实施,那么法律就应该公平些。
问题是,即将写入性骚扰条款的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样的法律又该如何平衡女性对男性进行性骚扰这个问题呢?笔者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可以不提对男性权益的“保障”,但是完全有必要增加一个条款,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以表明法律对性骚扰的反对态度并不局限于受害人是女性的情形。而且这样的立法也是完全可行的,在我国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有这样的条款,比如该法第三十七条就明确规定:“禁止卖淫、嫖娼”,这里的“禁止卖淫”,显然就是对妇女实施违法行为的一种明确态度。
另外,笔者注意到,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同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性骚扰行为,从其根本上来说,是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既然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到了性骚扰,而且该修正案草案也规定当妇女遭遇性骚扰时,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那么,笔者认为,同时提交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作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性骚扰立法的一种回应,也有必要对性骚扰的形式及处罚作出相应的规定。而在作此规定时,完全可以将女性对男性进行性骚扰的情形也纳入其中,在立法上为男性权益找回公平。
这样,双管齐下,就可以达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兼顾对男性权益的保护,而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又突出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在立法形式上达到和谐统一。
不管怎么说,无论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好,对性骚扰的立法一定不能回避男性权益。道理很简单:女性要想获得男性对其权益的尊重,同时也应当尊重男性权益。
作者: 何向东
责任编辑:屠筱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