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山东省建设厅获悉,山东省将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以全面保护买房市民的切身利益。其中,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销售商品房的企业将面临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按照要求,从7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
售商品房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将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分割拆零销售住宅商品房或者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明示有关文件和材料的,将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销售商品房的,将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将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文件报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的,将由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尹玉涛)
责任编辑 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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