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去年夏天,小赵坐小客车去日照。路上,一辆中型货车违章行驶,撞上了小赵乘坐的小客车。小赵当场受伤,送到医院就诊,住院19天,花去医疗费一万元。 出院后,小赵要求小客车所在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一万元、营养补助费600元、护理费1260元、交通费
650元、误工费17000元、衣服损失费380元。 A公司认为,小赵是典型的“狮子大开口”,并称合理的赔偿,不合理的不赔偿。
那么,小赵的要求法院会支持吗?
市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小赵是在A公司车辆运输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因此A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小赵要求的一万元医疗费一项,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其他费用:
营养补助费:小赵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不予支持。
护理费1260元:小赵住院19天,护理人员误工费按每900元算,护理费应为570元。
交通费648元:小赵提供的票据中,有8张50元的是连号的,这是怎么回事?在庭审时,小赵说,这是自己和别人共同乘车花费。法院认为,对小赵自己的给予支持,他人的则不予支持。因此,交通费应为300元。
误工费17000元:小赵住院19天,误工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13445元计算,因此,误工费应为700元为宜。
衣服误失费380元:小赵提供了相应的发票,予以支持。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