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某民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由几名自然人股东设立,经几年发展已初具规模。一国外公司看好该公司,欲收购一定比例的股权。山东铭丰律师所律师刘玉芹对有关法律问题作出解释———
外资并购行为属于外商投资法、公司法等法律的调整范围。2003年3月7日出台的《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对外资并购的有关事宜做了比较完备的规定。
此类股权收购过程中常遇到的几个法律问题是:
1、关于外商持股比例与企业性质的关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外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按现行设立外资企业的程序进行审批、登记,但颁发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时应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
2、关于中国自然人能否成为外资企业股东。《暂行规定》中规定,被并购公司中的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1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资企业的股东。
3、关于外资并购的款项支付。按照《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外资比例低于25%的,如以现金出资,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如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可见,外资并购的出资期限规定比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要严、期限较短。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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