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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再审治安管理处罚草案 警察办案应保障人权
青岛新闻网  2005-06-28 05:10:05 北京娱乐信报
 

询问查证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有10种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草案同时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不严格执法或者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解读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 询问查证不得超12小时

  [条文]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调查了解案件情况。询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四小时。

  草案同时规定,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背景]周坤仁就草案作说明时说,草案原来规定,公安机关对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查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询问查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2小时;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再延长24小时。有些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连续询问36小时,时间过长,应当适当缩短;其中有犯罪嫌疑的,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警察办案应当保障人权

  [条文]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增加“执法监督”一章。在草案中增加“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内容。将草案中“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修改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背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就草案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说明时表示,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需要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要的权力,同时又要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

  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

  [条文]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七十周岁以上的以及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人员违反治安管理,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草案同时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背景]周坤仁就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草案原来规定,对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按照每日200元标准将拘留折处罚款。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些地方、部门提出,对这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是适当的,但又不适宜规定以罚款折抵拘留。法律委经同内司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中关于以罚款折抵拘留的规定,明确规定对这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办案期限最长不超60天

  [条文]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天;案情重大、复杂的,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天。草案同时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背景]周坤仁就草案作说明时说,草案原来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得超过60天;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天。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治安案件90天的办案期限偏长,应适当缩短,以利于高效率地处理治安案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

  拘留最长不得超过20日

  [条文]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行政拘留处罚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背景]周坤仁就草案作说明时说,草案原来规定,对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三十日。有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按照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判处拘役的最低刑期为一个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犯罪,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低于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期。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将追究责任

  [条文]以恐吓信、恐吓电话等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将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将受到同样处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通过信件、电话等途径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猥亵他人的,草案规定,将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解读公证法草案 提供假证骗取公证将处罚

  [条文]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公证法草案增加规定,对公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背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就草案作说明时说,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单位提出,公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应当规定法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依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保全证据”规定为公证事项

  [条文]公证法草案将“保全证据”规定为公证机构的公证事项。

  [背景]李重庵就草案作说明时说,草案对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作了列举。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规定的“物品封存或者销毁”,大量的是司法行为或者行政行为,不宜列为公证事项。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单位认为,保全证据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一直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业务,应予肯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关于“物品封存或者销毁”的规定,并将“保全证据”规定为公证事项。

  可办理的公证事项

  根据草案规定,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还包括:合同;法定继承、遗嘱;委托、声明;财产赠与、财产分割;超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本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警察办案十种行为将受罚

  体罚、虐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人的;

  超过询问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

  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全部上缴国库的;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的;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草案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有以上条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种类

  按照草案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本版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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