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庆阳市西峰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武敬忠与其妻王云因妨害作证,被庆阳检察机关依法逮捕。
经查,2004年2月4日晚,武敬忠之子武斌纠集5名男青年将女青年芦某挟持到其私人所有的正阳宾馆轮奸。案发后,西峰区公安局将武斌等人刑拘。武敬忠与其妻王云找
到本案受害人芦某,给芦某支付1.5万元现金,让芦某改变陈述。芦某收钱后,在西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改变了在公安侦查阶段有关武斌强奸她的证词,改为武斌“犯罪未遂”,西峰区人民法院据此于2004年7月7日一审判处武斌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五年。
案件宣判后,本案的知情者向庆阳市检察院控告了武敬忠与其妻王云等人在上述案件中妨害作证的经过。2005年初,庆阳市检察院调查了受害人芦某,芦某证实是武敬忠与其妻以贿买方式让她改变了陈述。6月12日,武敬忠、王云被庆阳市检察院批捕,原判缓刑的武斌被依法改变强制措施,收押在监。
事件:4人轮奸一女
2004年2月4日晚,武斌与表兄胡某及好友任某、张某、李某、齐某在西峰区南大街公路宾馆为朋友过生日。生日宴会结束后,武斌等6人回到武家开的正阳宾馆休息。次日零时许,6人到街道有预谋地闲转,行至西峰区南大街万国家具城门前时,碰见碧海浴都女服务员芦某下班路过此处,任某喝令芦某站住,要芦某陪他们“玩耍”。芦某掏出身上仅有的50元钱和一枚戒指给他们,恳求他们放过她,但6人还是将芦某挟持至正阳宾馆603室,胡、任、张、武4人将其轮奸。到清晨7时许,胡某再次将芦某奸污后,强行将芦某用出租车送至安定路,在返回正阳宾馆后与其他人先后离开。
报案:嫌犯全部归案
2月5日上午,精神和肉体受到极度摧残的芦某向西峰区公安局报案,西峰区公安局经过审查,于当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胡某、任某、张某、武斌、李某(取保候审)、齐某(移交部队)等6人于2月5日和4月8日被抓捕归案。6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月27日,西峰区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依法将胡某、任某、武斌、张某移送至西峰区检察院。
一审:武斌“强奸未遂”
2004年6月3日,西峰区检察院向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胡某、任某、张某、武斌以奸淫为目的,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胡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任某、张某、武斌系从犯。西峰区检察院同时认为,武斌在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对芦某的强奸未能得逞,属未遂,加之武斌犯罪后,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
2004年7月7日,西峰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法庭查明,案发当天,武斌的母亲王云得知此事后责问武斌,并打电话联系张某等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张某接到电话后,将案情告知其母亲张学蓉,张学蓉指使儿子去投案,张某便与武斌相约先到正阳宾馆集中,在王云的带领下于2004年2月5日下午2时许出发准备自首,刚出门即被公安人员抓获。武斌、张某到案后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04年4月7日,西峰区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胡某亲属的配合下将胡某抓获。法院认为胡某等4人属共同犯罪,一审依法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0年,任某有期徒刑7年,张某有期徒刑5年,武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上诉:“贿买”隐情暴露
一审宣判后,被告胡某上诉至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辩称在整个案件中,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同时案发后,自己也有自首情节,且不是主犯。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对此案发回重审。西峰区人民法院重审时,仍做出与一审相同的判决。
胡某再次提出上诉。2005年初,庆阳市中级人民法对此案再次发回重审。胡某上诉期间,经庆阳市检察院查证,被告武斌的父亲武敬忠、母亲王云在案发后,以1.5万元现金贿买受害人芦某,同时,武斌的母亲王云认受害人芦某作干妹子,使芦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作出武斌对其强奸未遂的陈述。2005年6月12日,武敬忠、王云因妨害作证,被庆阳市检察院依法逮捕。本报记者
袁瑛
责任编辑:屠筱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