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雕侠侣》中“杨过”的扮演者黄晓明被自己的经纪公司告上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索赔25万元。黄晓明提出在自己的户籍地青岛市审理此案,但被法院裁定驳回。不久前,黄晓明已就此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2003年9月,黄晓明与旗下拥有李霞、陈冠希等多名娱乐明星的北京世纪元素娱乐有限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协定
,约定该公司为黄晓明的独家代理人,代表其谈判、缔结、执行雇佣合同,并在娱乐产品中代表黄晓明进行各种活动。协议的有效期自2003年9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北京世纪元素娱乐公司可以获得黄晓明每笔业务总收入的25%作为佣金。
在去年《神雕侠侣》剧组的选角活动中,黄晓明最终如愿以偿地与剧组签订演出合同扮演主角“杨过”。此事被媒体曝光后,北京世纪元素娱乐公司称对黄晓明与《神雕侠侣》剧组签订合同一事毫不知情。该公司认为黄晓明背着经纪公司,擅自签订电视剧《神雕侠侣》及《聊斋》演出合同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遂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判令黄晓明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佣金1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把艺人经纪协定期限延长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对总共25万元的索赔数额,黄晓明称无法接受。
该案已经开过一次庭。在法庭上,黄晓明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本人户籍地在青岛为由,要求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到青岛有关法院审理。经过审查,朝阳法院驳回了黄晓明的请求。对此,黄晓明不服,已对该管辖权裁定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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