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济宁人崔宝富,因被诬“协同杀人”被判无期徒刑,在监狱里一关就是13年,其间他几乎天天喊冤,经过反复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最终判定他无罪,并对他作出304979.74元的国家赔偿。
天上掉下无端祸参加婚礼当场被抓
16日
,记者来到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白果树村,崔宝富向记者讲述:1991年4月13日凌晨,济宁市郊区南张乡翟家村村民翟某,窜至村委会主任翟某某家,将翟某某骗出后向他连刺四刀,致其身亡。4月23日翟某被依法逮捕。据供认,他“雇”了崔宝富一同杀死了翟某某。1992年1月7日崔宝富被依法逮捕。
据崔宝富讲,他跟翟某认识,但却没跟他一块儿干过违法的事。崔宝富的弟弟说,当年公安机关来抓崔宝富时,他们村里有娶媳妇的,崔宝富正在帮忙。他还以为是开玩笑,但还是被抓走了。
终审酿下大冤案“杀人从犯”被判无期
记者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年6月18日出具的“判决书”上看到:被告人翟某为泄私愤蓄意报复村干部,雇被告人崔宝富,共同将村干部翟某某杀害。被告人翟某在共同杀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归案后认罪态度不好,必须依法严惩;被告人崔宝富受雇后为贪图钱财,积极参与杀人,归案后认罪态度不好,应依法从重处罚。法院判决翟某死刑;崔宝富判处无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翟某和崔宝富分别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4年7月22日,翟某被执行死刑。
苍天有眼审旧案证据不足被判无罪
上述判决生效后,崔宝富再次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直到2004年10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
省高院研究认为,“原审关于崔宝富参与杀害翟某某的犯罪行为的认定证据不足,以故意杀人罪对崔宝富定罪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2005年1月26日,崔宝富无罪释放。崔宝富共计被侵犯人身自由4778天。
向国家提出索赔法院赔偿30余万元
2005年3月14日,崔宝富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包括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探监费、今后医疗费、残疾护理费等,共计1136644元;同时要求在有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7日向崔宝富出具“(2005)鲁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
省高院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出崔宝富被侵犯人身自由4778天的赔偿金,共计应支付304979.74元,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崔宝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他成了一个废人坐牢13年家破人亡
崔宝富说,被批捕时,最大的孩子才6岁,最小的仅1岁。由于家庭、社会及舆论的多重压力,妻子也在1999年郁郁而终,撇下了4个孩子。由于长期戴手铐脚镣,崔宝富现在已成了一个废人,整天只能坐着,不能走路,生活完全需要别人照顾。
他被关进监狱的这13年,是他人生最该担负责任的13年,3个女儿连一天学都没上。13年的关押,使得他家破人亡,而且自己也成了一个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