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8日,平度农民李军在工地干活时不幸被搅拌机绞去了右手大拇指,承包工程的包工头徐某矢口否认李军是自己招募来的工人,拒绝赔偿误工费和伤残补助金。为要赔款,李军和徐某的官司从平度法院打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包工头在10日内赔偿8万多元。
“李军”变成“李学
晖”
文字游戏被识破
2004年6月19日,平度法院受理了李军的起诉。“没有合同,不过点名册上有我名字。”李军提出点名册和工友王大力(化名)都可以证明事实的真相。法庭传来了王大力,徐某一口咬定工地上根本没有王大力这么个人,“是李军买通的。”徐某拿出点名册,册上确实没有王大力的名字。“这个‘王小工’就是王大力!”李军说这是王大力的外号,工地上人都这么叫。法院要求徐某提交册上这个王小工的详细情况,直到开庭时,徐某都没能交上。
点名册上没有王大力的名字,也没李军。“‘李学晖’就是我,他在中间加了个‘学’,在‘军’旁边加了个‘日’!”法庭上,李军叙述了自己每天上工、下工的时间,与“李学晖”的出勤时间资料完全吻合。庭审时,徐某还是不能说出”李学晖”究竟是何许人。
开庭那天,徐某也带来三个证人,三人的证言统统倾向于徐某,他们说李军不是工人。
班车上李军“人间蒸发”
证人谎言未采信
是包工头说谎还是李军说谎?开庭前法官分别向徐某的三个证人和李军提出同一个问题———5月8日早晨上班的时候班车上有谁?都坐在什么位置?法官说这个问题看似普通,但如果当时不在车上,根本回答不出。三个证人表示,李军不在车上,而李军不但说自己就在场还说出了当时的座位,除了这点,证人和李军的说法完全一致。
综合全案的情况,平度市人民法院认定李军就是徐某雇用来的工人,尽管没有书面合同但事实上已经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在劳动中受伤,徐某有赔偿责任。经查,当天徐某将李军送到平度市人民医院救治,医药费已经由徐某支付,只须再支付8万多元误工费和伤残补助金。
600元改成9600元
笔迹鉴定还原真相
一审判决后,徐某向中院提出上诉。他表示李军受伤后,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自己按约定支付了全部款项,所以法院不应该再支持李军要求8万多元赔偿的请求。
徐某向中院提交了两份收条,“今收到人民币玖仟陆佰元9600元李军2004年5月22日”、“今收到因手指清完事叁万捌仟元38000元李军2004年7月8日”。
法院对收条进行了司法鉴定,证明第一张收条虽然是李军的签名,但玖仟陆佰元的“玖”和9600元的“9”是后添的,而第二张收条签名不是李军本人笔迹。因此法院认定徐某实际只向李军支付了600元钱,终审将原判8万多元减掉600元,限徐某在判决生效起10日内赔付。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