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承办均作出了具体的规范,以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和处理的质量。 这个办法共分6章26条。办法明确,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
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办法规定,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办法还明确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范围,即应当主要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没有实际内容的;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办法规定,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认真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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