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阳光路径———解读《青岛市企业国有产权入市交易暂行规则》本报记者林刚 一切都在不断完善之中。
市国资委自去年成立以来,紧锣密鼓而又按部就班地建章立制,至今已制定实施20多个规范性文件,包括《青岛市企业国有产权转
让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等等,这些文件的依次出台,对我市国资监管和国企经营的法制化、规范化,必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更为全面和细化,各项文件的制定如今仍处于“进行时”,市国资委日前出台的《青岛市企业国有产权入市交易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就是对《青岛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进一步细化。 年初实施的《青岛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在市国资委的监督管理下,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也就是要“入市交易”。那么,企业国有产权入市交易应遵循怎样的程序?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受让方和产权交易从业人员应扮演怎样的角色?乃至更为细致入微的问题———信息发布如何进行?交易方式如何确定?这些问题,亟须一个更为具体的配套文件予以解决,《暂行规则》于是应运而生。
市国资委负责人介绍,《暂行规则》明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入市交易的主要程序,分为申报受理、信息发布、受让登记与审核、交易方式确定及实施、交易鉴证及产权变更几个步骤。在交易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受让方和产权交易从业人员在任何一个步骤上违反了《暂行规则》,交易行为均视为无效。
在《暂行规则》规定的各个步骤中,有关信息发布的规定尤其令企业国有产权的“买主”关注。《暂行规则》规定,青岛产权交易所编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并公开发布,信息发布应在青岛本地党报、省及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及区域性网站发布,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网站发布时间不得晚于报刊登载时间。这样的规定,旨在使受让方以及潜在的买主有足够的时间和充分的条件,对转让方展开尽职调查。
在企业国有产权“入市”以后,采取何种方式进行交易,可以说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焦点问题———交易方式直接关系到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利益,关系到国有资产是否流失。市国资委负责人告诉记者,《暂行规则》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入市交易,可采取电子竞价转让、拍卖转让、招标转让、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权转让方式,任何一种交易方式,都力图做到透明化、规范化,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
此外,《暂行规则》还明确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受让方和产权交易从业人员如果违反《暂行规则》,有关责任人将由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显然,《暂行规则》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设计了一条阳光路径,沿着这样的路径前行,会使我市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逐步趋向于这样一些“阳光目标”———交易行为规范透明,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得以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