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一位超级妈妈为一对不育夫妇免费代孕产下五胞胎
虽然我国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但也有很多人希望给需求者网开一面。可是,目前还有一连串的问题得不
到答案,尝试者说不定会惹上无穷麻烦。
代孕网惹争议
吕先生最近十分郁闷,他所坚信的“爱心代孕”事业最近遇到了麻烦,他一改过去滔滔不绝的讲话风格,对记者非常谨慎,有些紧张。
吕先生是“AA69爱心代孕网”的负责人,去年开始有媒体来报道这个网站,最近媒体的关注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也让吕先生感到了社会舆论的压力。
代孕在民间被称做“借腹生子”,指的是不孕者寻找代孕母亲孕育婴儿,求孕者最后成为婴儿父母。在过去的相关报道中,各地曾出现过一些代孕的例子,但通过媒介公开宣传代孕业务的,“爱心代孕网”还是第一家。
“爱心代孕网”声明他们的作用是为需要代孕的家庭寻求适合的女性代孕志愿者,之所以被叫做志愿者,是因为代孕母亲只收取必要的“爱心补偿”,而不是“出租肚皮”。吕先生强调通过网站寻找代孕者的夫妇都是高素质的不孕夫妇,所以他们对代孕母亲也有不同的要求,最基本的标准是:“32岁以下,157厘米以上,身体健康(经客户指定医院专项体检,客户承担体检费),无遗传疾病基因,无流产历史,无深度近视,生过一个健康小孩的离异女性优先。品行端正。无吸烟、喝酒不良嗜好。严格拒绝风月场所从业女性和社会混混女!”
根据代孕者级别,代孕母亲可以得到不同档次的补偿费用,“爱心补偿纯待遇”从4万到10万以上,“纯待遇”的定义是:“除去生活费、房租、检查费、产费等相关代孕支出的净现金补偿待遇。”测定代孕者级别的标准包括学历、容貌和智商。
吕先生称目前网站的运转还正常,但很明显,他的工作受到了影响。在网站主页上,“代孕网”对北京一家报纸的严正声明曾经挂在醒目的位置,这家报纸最近对网站的报道让吕先生非常光火。为了防止再被“伤害”,网站上写明“流程变更:为防垃圾记者和无良人士骗取志愿者照片,需求登记须交1000元定金。”
我国卫生部门2001年2月20日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换言之,在我国,代孕是被禁止的。吕先生称他对这个规定有所耳闻,但他强调,他的工作为那些需要代孕的人带来福音,不以此营利,是真正的爱心事业,他在网站论坛上的网名是“苏州观音”,既然是助人为乐的事情,就应该是合理合法的。
“爱心代孕网”2004年1月在苏州创建,一年多时间中,网站曾被当地公安部门查处过。后来又恢复的原因,警方解释是“它徘徊于法律边缘”。根据媒体报道,当地公安部门表示,由于代孕网站与代孕技术本身无关,所以谈不上查处。
代孕网就这样在“法律边缘”存活下来,吕先生不否认,网站开通一年多来,已经有代孕业务成功,但对于具体成功的数据和案例,他不愿意透露。
代孕流程范本
代孕在我国和其他国家已经不是新鲜事物。根据媒体报道,大庆市的张女士为哥嫂代孕,孕育了由哥嫂的精子和卵子人工受精的试管婴儿,多年后,张女士想念孩子,希望到哥嫂家接孩子探望,遭到哥嫂的拒绝。广西平南县的凌某夫妇婚后不孕,他们花8000元买了一名被拐卖的妇女打算借腹生子,并把她关押起来。
2004年,英国一名18岁少女打算为37岁的母亲代孕,她的决定在英国引起争议。美国《华盛顿邮报》报道,美国亚利桑那州一对不孕夫妇找了位代孕母亲帮他们进行生育,不料代孕母亲竟然“超额”完成任务,一下替他们怀上了5个孩子。昂贵的医疗费和生活费让这对不孕夫妇喜忧参半,没想到富有同情心的代孕母亲最后竟同意“免费服务”,不再向他们收取任何代孕费用。
在以往的报道中,代孕常与纠纷联系在一起。由于存在代孕的需求,民间通过私人协议的代孕并不鲜见,卫生部颁布的规章限制了医疗卫生部门实施代孕技术,但我国法律对于自然人之间自愿订立的代孕合同并无相关法律规范,代孕所生婴儿的法律父母为谁亦无法可依,代孕后代孕母亲、代孕需求者和婴儿的权利责任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纠纷接连不断。
“爱心代孕网”提供的合同是民间代孕协议的一个范本。由于代孕网是一个“中介”机构,所以代孕合同由甲方(代孕需求者)和乙方(代孕者的全权代理人——爱心代孕网)订立。
其中规定:“代孕方在服务期间所生养的小孩必须是甲方的亲生子(女),不分男、女。”“甲方、代孕方双方一辈子永远不得有打探对方的一切关于真实身份资料的行为。”“代孕方服务期间有向家人通电话的权利,但不得告诉任何人关于居住地的详细地址,不得带任何人进入居住地,不得与未经甲方同意的任何人见面。甲方在协议期间未经代孕方许可,不得变更代孕方的居住地。”
合同还规定了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看上去,这是一份内容详尽、周到的合同,内容多达28条。按照“爱心代孕网”负责人的说法,代孕网通过与代孕需求者订立这样的合同,完成了代孕的整个过程,至于在以往的代孕案例中是不是出现过纠纷,我们不得而知。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介绍说,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只有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条款订立的合同被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违反由卫生部发布的部门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也就是说,代孕合同不能认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但这样的合同在产生纠纷时并不能很好地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如果涉及违约需要追究违约责任或者强制执行,由于合同的标的涉及人的权利,代孕合同很难像普通合同一样发挥作用。吴冬律师认为应该立法规范代孕,因为代孕的现实需求是无法抹灭的。
代孕挑战生命伦理
“爱心代孕网”被公诸媒体后,代孕又一次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网易网站在“交锋”栏目里专门设置了题为“代孕网出租肚皮,善举还是恶行?”的讨论,在网友调查中,网站显示380张投票里,22.0%的票认为是“善举,简直是送子观音”,51.0%的票认为是“恶行,我国禁止代孕行为”,26.0%的票表示“无所谓”。
在相关的评论文章中,支持和反对代孕的呼声几乎不相上下,支持者同情需要代孕的不孕夫妻,他们认为那些不孕夫妻有权利通过合理的渠道得到代孕服务。而反对者考虑到更多的代孕可能带来的问题,特别是代孕中牵涉的复杂的生命伦理问题让人担心。
首先是代孕的方式。在“爱心代孕网”的“合同”中,第24条规定:“怀孕的方式为人工授精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议。”有人质疑,“另行协议”是不是包括男方与代孕母亲发生性关系?如果是这样的话,男女双方的关系应该如何确定?在这样的情况下,代孕中介是不是有可能成为性交易中介的幌子?
就算有办法把代孕的方式限制在人工受精,代孕前后可能发生的伦理问题也难以规避。最容易理解的是孩子的归属问题。代孕母亲与孩子可能有三种生物意义上的关系:如果是求孕男方的精子与代孕母亲的卵子结合孕育的婴儿,或者是捐精者的精子与代孕母亲的卵子结合孕育的婴儿,代孕母亲与孩子之间有基因联系;如果受精卵来自求孕的夫妇,代孕母亲与孩子之间就没有基因联系。但是,不论是何种情况,孩子都要在十月怀胎后从代孕母亲的腹中诞生,代孕母亲与孩子之间的骨肉亲情是难以割舍的。
民间的代孕协议也考虑到了这些麻烦,协议中特别强调代孕母亲在得到自己应得的补偿后,就不能与求孕的家庭有任何联系,特别是不能与孩子联系。但是,现实中纠纷不断出现,代孕母亲要求与孩子见面,甚至争夺抚养权。谁是孩子真正的父母?这个最简单的问题,对于通过代孕出生的孩子来说却非常复杂。
麻烦还不止于此。如果代孕母亲生育的婴儿有先天疾病,谁应该担负抚养义务?如果孩子要求寻找代孕母亲怎么办?如果孩子被证明与求孕父亲没有血缘关系又该如何处理?一位母亲为不能生育的女儿代孕,新生儿应该是求孕母亲的兄妹还是子女?……
一连串的问题没有答案,是不是意味着代孕的确必须缓行? 撰稿/黄 祺(记者)
责任编辑:屠筱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