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看点:
①房屋补偿立新规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拆迁补偿总额提供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应少于规定的
面积数。拆迁补偿总额与房屋价款存在差价的,双方应互相结算差价款。补偿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房屋应以新建房屋为主。
②房屋拆前要评估
新的条例拟规定,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应当由取得房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
据介绍,新的条例将原来的政府定价修改为市场定价,形成评估价格的市场化、评估机构选定的自主化、监管的公开化的评估机制,把应当通过市场运作而且市场能够做好的事情全部交给市场,让政府部门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加强监管上。
③拆迁不得暴力胁迫
新的条例拟规定,以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破坏相邻公用设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或搬迁的,或未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即擅自将房屋拆除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芦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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