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再遭遇去年冬天集中供热“寒流”,是不少市民的期望。日前,石家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下发关于《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让市民看到省会集中供热管理有法可依的希望。
■看点一:依法推广分户计量
草案规定,省会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凡未按设计方案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房管部门将不予以办理房屋销售及产权证。现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按分户控制及室温调控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草案同时规定,参加集中供热的用户,应当按规定交纳集中供热差别热价(即管网工程建设费)。差别热价用于热源及管网建设,实行专款专用。
■看点二:供热企业与用户签订合同
草案规定,省会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根据天气变化情况,供热管理机构可做出提前或延长供热时间的决定。
供热企业与用热单位应当签订书面供热合同。供热企业对要求暂停供热的用热单位,应当提前10天向供热企业提出,并签订暂停供热协议。
同时,供热企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按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热能;公开办事程序,解答用户咨询,公开服务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用户的保修请求及时处理;重大事故不能正常供热时,应及时通知用热单位并报供热管理机构,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热;因为供热企业原因,连续24小时或累计96小时达不到规定温度的,应按供热面积及温差退还用户热费,因用热单位的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事故时,供热企业可以先采取必需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干扰。确需占用道路、掘路、砍伐树木的,在采取抢修措施的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抢修结束后,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恢复并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看点三:供热纠纷可向法院起诉
草案规定,在发生供用热纠纷时,有关人员可向集中供热管理机构请求调解处理,也可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草案同时规定,石家庄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是省会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会集中供热监督管理工作。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是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供热管理的日常工作。
■看点四:热交换站保室温不低于16℃
草案指出,热交换站是将热源单位提供的蒸汽或者高温热水经过技术交换,再通过二次管网输送到最终用户的供热转换设施。
热交换站资产归投资建设单位所有。热交换站产权单位(管理使用单位)应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为热交换站供热范围内的用户提供热源保证。
供热期内,除不可抗拒力外,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因管理不善,维修不及时或经营方式不当,造成热用户室温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给予热用户适当的经济补偿(另行制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用热单位应按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测温,测温记录经热用户签字后建档。热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供热管理机构进行复测。
■看点五:用户不得私改室内供热设施
热用户是供热单位通过热交换站(或供热企业低温网)为其提供热能的终端用户(包括单位用户和居民个人用户)。
草案规定,热用户不得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热水交换装置;不得私放、偷用供热管网软化水;不得擅自改动居室结构或室内供热设施。热用户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缴纳用热费用。逾期不交费的,用热单位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向其收取应交热费3%的违约金。逾期2个月经催缴后仍不缴纳的,用热单位可中止供热。违者将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热水交换装置,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已供热的建筑,其空闲房屋热费由房屋产权人交纳。未售出的,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交纳。能够做到分户控制的、确实暂不居住的热用户应交纳供热基本费用。
石家庄市法制办公室此次公布《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草案)》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草案中涉及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如果有意见和建议,请于7月10日前反馈到石家庄市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寄送的,信封上请注明“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通讯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石家庄市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050011。电话:86688755。开通时间:9:00—11:30,14:30—17:30(节假日除外)。电子邮件:shentieyin@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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