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去年10月,李海夫妇想买套房子,找到一家房产信息公司(简称A公司),双方签订了物业需求看房单,约定李海夫妇将以房产实际成交价格的2%支付中介费。两天后,A公司员工带李海夫妇看了两套房子,夫妻俩相中了其中一套。A公司很快与房主谈好价格,又与李海夫妇
约好,三天后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到时李海夫妇一次性付清中介费。 俩人回家一算,光中介费就得一万四千多元,太贵了,不如……于是他们直接找到房主,联系到另一家中介公司(简称B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B公司的中介费便宜,只需五千元,李海夫妇当即支付。 A公司恼了,几次催要中介费未果,告上了法庭。 本案焦点: 物业需求看房单具有法律效力吗? 李海夫妇认为,这种看房单是可变更可撤销的,不具备法律效力。A公司只提供了看房服务,自己买房是通过B公司完成的,仅仅因为看了房子就要支付中介费,没有道理。 法官们可不这么看,他们认为:看房单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A公司的服务使李海夫妇取得了买房的主要信息,李海夫妇单方终止了委托合同。 判决结果: 李海夫妇向A公司支付中介费九千余元。潘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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