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朋友求上门要张某做他贷款的担保人,担心朋友没有偿还能力又不好意思明说,张某在担保合同上故意写错自己的名字。近日,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还是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4年2月,戚某敲开了朋友张某的家门,无事不登三宝殿,戚某一进门就道出了来由,
想要贷款买车,求张某做贷款的担保人。张某说和戚某认识大约5年,关系不是多么“铁”,可也算是朋友,对于戚某的家底有所了解。他知道31岁的戚某在一家货代公司做职员,刚刚结婚,没房没车,却有“花明天的钱圆今天梦”的习惯。做他的贷款担保人,张某是一百个不情愿,但碍于情面只好勉强答应。
戚某十有八九还不上钱,为不把自己套进去,张某想了个万全之策,签合同那天,故意在合同上写错自己的名字。张某把名签得潦草,换掉了名字中间的字,戚某没发现、银行工作人员也没发现。如张某所料,一年后戚某果真没有能力还钱,催款后银行将两人同时起诉到法院。合同书上的名字不是自己的名字,张某得意地告诉法官,借8万元这事和自己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合同书上的名字不是张某身份证上的名字,但担保行为的确是张某本人的行为,判决张某对戚某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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