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从市人大常委会上午召开的实施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
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在这些法规中,有许多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新规出台,已建成小区的集中供热改造收费将统一标准、老年人的房屋不能随便转让、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将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等,将会让更多市民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报在第一时间对这三项新法规进行解读———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审计结果告知百姓
将于7月1日起实施的《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中规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审计机关将对市民关心的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新出台的《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中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并提交上一年度所作审计工作报告中所列重要问题的纠正和整改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另外,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法律和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条例”还规定,审计机关对一些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些专项资金包括社会保障基金、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财政性专项资金、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和贷款、社会捐赠资金等。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别向老爸老妈“白伸手”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将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相关规定中,有多项条款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的财物。
针对一些子女与老人在房屋问题上产生的各种纠纷,新法规规定,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在办理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住房的转移、过户、交换等手续时,必须当面征求老年人意见,并查验和核对由老年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材料。老年人委托他人办理上述手续时,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必须向老年人当面核对授权委托书。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购买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的,老年人有权要求办理老年人在该房继续居住的公证,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权。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应当按照约定归还。未经老年人同意,借用人无权继续使用。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补偿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老年人在楼层和朝向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 暖气不热,有人管旧小区配套费将统一
昨天,家住李沧区兴华路的孙先生给本报打来电话,反映他所居住的小区即将进行集中供热改造,供热公司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140元。孙先生问,供热公司进行旧小区集中供热改造时,收费有没有统一的标准?刚好,今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即将于7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供热条例,在条例中,对旧小区的收费有了说法。
据了解,目前,岛城各供热公司对已建成的小区进行集中供热改造时,收费的标准各自制定,最多的收160元/平方米,低的也在140元/平方米左右,这些标准是如何制定出来的?包括了哪些方面费用?标准定得是否合理?市民们都无法得知。
即将于下月起实施的城市供热条件中规定,对已建成项目进行集中供热改造,申请人(即小区居民)应当按照规定承担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同时规定,老城区实施集中供热改造,政府应当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扶持。
暖气片坏了,开发商修
“暖气片设计不合适,家里的温度老是上不去,眼看着就到了第二个供热季,如果开发商还不来修,到了第三年开发商还管吗?”对于市民的这种担心,城市供热条例中规定,开发商若拖着不修,过了保修期,还由开发商负责。
条例中规定,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二个采暖期的限制。
测温仪表不准玩猫腻
“室内温度很低,用温度计一测才14℃,但供热公司拿着温度计来一测,温度就到了17℃。你说这温度计里有没有猫腻?”家住东海路的李先生今年年初向本报反映供热问题时,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下月起实施的城市供热条例对测温有了明确的规定。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使用符合规定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做好测温记录。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二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
低于14℃,全额退费
在往年的供热季里,有时会出现一些这样的情况:家里的温度由于种种原因上不去,但按照规定只能半价退费。新的供热条例中规定,室内温度低于14℃时,供热单位要全额退费。
条例中规定,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根据温度和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向用户退费,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