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青岛铁路佳誉实业公司商贸分公司等1552户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责令2005年7月2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逾期不改正的,主管地税机
关将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地税机关将认定为非正常户,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地税机关将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名单详见各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公告栏。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