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营实践中,公司偶尔会遇到这种情况:其中一位股东因意外事故死亡。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位股东的股权如何处置? 近期,四方工商部门就收到了两份此类咨询。其一,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位股东突发脑溢血死亡,他持有的股权尚有2%没有转让,由于以前没遇到过这
种情况,不知如何处置这2%的股权。其二,薛女士的丈夫李某于去年初出资20万元,与另两位朋友共同出资成立了一食品有限公司,今年3月份,李某遇车祸不幸去世,薛女士很想继承股权,特到工商部门进行咨询。 据了解,目前我国还没有系统、明确的关于“股权继承”的法律法规。涉及到这个问题的法律条文散见在《公司法》以及《继承法》若干部分。但近年来,在工商登记实践中,涉及到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的案例却时有发生。
有关工商人员介绍,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在公司中所持有股份或出资而享有的法定权利,以继承方式取得股权,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但是,继承人能否直接通过行使继承权取得股权,又属于《公司法》和调整范畴。因为股权不同于具体有形的财产,既要依照《继承法》规定的分配原则,同时还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用作出资的财产一旦投入公司,该财产的所有权即转归公司所有,由公司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股东不能再独立、直接支配相关的出资财产。股东不得抽回对公司的出资,只能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因素,股东之间需要较强的信赖关系,他们不欢迎不熟悉或不了解的人加入公司,以防止在公司经营决策和利益分配上产生分歧和矛盾,影响公司事业的发展。因此《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基于上述规定,工商人员认为,薛女士的丈夫在公司的股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李某在公司所享有的股权,剔除妻子所享有的共同财产,确定遗产份额部分,然后由全体享有继承权的人员协商一致,在明确股权所体现的具体财产数额的基础上,确定具体人继承李某在公司中的股权。需要说明的是,股权所代表的财产数额由全体享有继承权的人员协商确定,可以高于李某当初出资的20万元,也可以低于20万元。
二、如果被确定继承股权的人要求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则需要征求其他全体股东的意见。若有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则继承股权的人依法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如果有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继承人成为公司新股东,则需要按照继承人所确定的具体价款购买李某在公司中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继承人成为公司新股东。
三、如果继承人均不愿意成为公司股东,则可以将李某的股权依法进行转让。既可以转让给其他股东,也可以转让给其他人员。转让的价格由继承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不受当初出资20万元数额的限制。转让所得的价款由全体继承人依照《继承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处理。周伟鲍文辉刘锟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