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投了一份意外伤害险,半年后不幸被杀,家人申请保险金时却被告知保险公司只负责交通事故意外,被杀是刑事案件,不属于“意外”。近日,市南法院一审认定保险公司解释无理,需要在10日内给付保险金。
任某是城阳区出租客运有限公司出租车副驾驶
员,2004年,任某和公司其他营运车辆驾驶员一样,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了“国寿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双方约定,每月保险费82元,被保险人是包括驾驶员在内的5人乘坐定员,保险金额为每座每年12万元,其中意外伤害为6万元。保险责任说明中,司机意外伤害是指“在运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的”。
就在投上保险半年后,任师傅不幸出了事故,7月28日,在驾车营运的途中被抢劫杀害。家人悲痛之余想到了那份保险,8月12日,他们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调查人出具了调查意见,“情况属实,根据国寿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第一款给付保险金60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履行完程序,任师傅的家属在领取保险金的时候出了麻烦,保险公司认为,任某被害是刑事案件,公路意外伤害险是指为出租车驾驶员和乘客在交通事故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任师傅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也没有经过交警处理部门的裁决,所以不属于赔偿范围。双方争执不下,任某的女儿和母亲将人寿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在双方依据的“国寿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第十条里,意外伤害的解释应该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保险公司认为司机的死亡是刑事案件不是交通事故,所以拒绝赔付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保险公司10日内给付保险金6万元。(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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