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是北京某汽车厂退休工人,他在东城区的一套房产一直由刘某租住。后因其它原因,他要求刘某退房,并和刘某签订了退房协议。但是刘某反悔,拒绝退房。余某没有办法,只好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刘某的租赁关系,并补交2003年12月至2005年4月的房屋租金。可是法院审理后却判决刘某将该房屋交还
给余某,但只补交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一年间的租金。 法官断案 法院法官解释说,余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对自己的房屋有使用、处分等权利。但是法院经庭审证实,余某虽然有理,但自2003年12月1日后就没有向刘某追要过房屋租金。 我国法律规定,延期交付或拒绝交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也就是说租户超过1年没有交纳房屋租金,而房屋的所有人也没有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一年后即使房屋所有人要求追讨过去1年的租金,法院也不会支持了。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只能支持在诉讼时效内的原告的主张。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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