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日前正式转 发国家人事部对监察部《〈关于 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 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 的复函》,并要求四川省有关单 位实施有关规
定。 在职期间 受处分重新确定退休金 复函中规定,对国家公务 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 查处且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 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 定给予行政处分。应给予记过、 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 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 基本退休金。应给予降级处分 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 低一个级别后,重新确定其基 本退休金。应给予撤职处分的, 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 撤销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 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 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 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 遇和生活待遇。 退休以后 犯错照样减发退休金 对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 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 密、贪污、受贿等严重问题的, 按照其错误程度应受到行政处 分的种类,给予行政处理。对于 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 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 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 低其基本退休金;对于其错误 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处 分的,减发其基本 退休金的5%;达到 受撤职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 休金的10%;达到开除处分的, 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 服刑期间 退休金统统取消 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 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羁押、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 发其基本退休金。退休公 务员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 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 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 取消其退休费和其他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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