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保定电(记者赵书华、王永奇)本报对陕西打工妹杨丽(化名)在雄县连遭厄运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的反响越来越强烈。昨日,本报临时设在保定的关注热线铃声不断,杨丽的处境也随着读者的关爱受到多方重视。
■企业加快谈判进程
杨丽在雄县打工的企业老板翟某是该县供电
局的一名职工,事故发生以后,双方一直在协商有关赔偿问题,但双方条件相差悬殊。
杨丽亲认为自己的女儿遭此厄运,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应该赔偿15万元。而翟某只同意赔偿1万多元。
据了解,翟某创办该企业仅有几个月时间,购买的设备价格较便宜,需人工操作。2004年春节前,已经有一名男孩在此伤及手指,杨丽上班也仅有一个多月时间就发生如此惨剧。日前他已经卖掉企业的两台设备,在遣散其他3名工人后停产。
从6月5日本报记者赴雄县采访后,翟某加快了和杨丽亲属的谈判进程。他所在单位领导也亲自出面进行调解,6月9日,翟某同意将赔偿额提高到4.4万元,被杨丽家长拒绝。
■法律人士就案说法
针对杨丽在打工时四指伤残的事实,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的杨二庆律师认为:首先,杨丽的用工单位存在多项违法行为:招用不满16岁的杨丽,构成招用童工;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构成非法用工;未办理工伤保险;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用工等。仅根据招用童工和非法用工两项事实,用工单位就存在非同一般的过错,本案的赔偿标准也将超过一般工伤案件。杨丽的伤残程度按现在的报道可确定为六级,按照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具体规定,赔偿额也将远远高于企业现在允诺的4.4万元。2、依照有关劳动法规,对于用工单位的严重违法规定的行为,劳动部门除了责令依法赔偿外,还要给予行政处罚。3、如果杨丽与其用工单位发生争议,劳动仲裁机关依法应当减缓仲裁费用;仲裁期间的费用也要由用工单位负担。同时,用工单位还要补发杨丽的超时工资。
■医院应负什么责任?
5月29日,暴力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目前提供的情况已基本确定:杨丽遭强奸。保定金房律师事务所杨二庆律师和同事专门对此事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如果医院认为杨丽是在医院之外受到的伤害,那么应该举出相应的证据;如果不是,那么医院没有尽到应尽的保卫、监督责任,属于失职。而这一过错是杨丽遭强暴的重要原因。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杨丽受侵害是由于医院的过失和歹徒的故意造成的,二者的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雄县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月10日,保定团市委领导致电本报,了解杨丽受伤害情况,表示将尽全力帮助维权。
强奸案发生之后……
5月29日,杨丽像近几天来一样,在医院食堂独自吃过饭后回到病房睡觉。晚11时,就在她睡得昏昏沉沉的时候,一个在她看来“不是太高,也不是太矮”的男子忽然来到她的面前,她只来得及喊了一声,一计使足了劲的拳头已砸在她的左眼眶上,她失去了知觉……杨丽说,第二天早上,她醒来时,天已经亮了,这时,她才发现,枕头上的血、床单上的血。一个16岁的山村女孩此时也许还不知道这意味着什么,但当她在地上看到自己的内裤时,她感到了羞耻……
她的姐姐和父亲看见她时,已是第二天下午4点多钟,再之后,在雄县昝岗镇打工的她的一位本家嫂子也闻讯赶到医院看她,这位叫李家英的女子告诉记者,第一眼,她差点认不出杨丽来:眼睛肿得只剩下了一条缝,眼圈黑紫,小腹部也凸起老高。据李家英讲,这也是警方在事发10多小时后第一次赶到现场。6月6日,杨丽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保定做法医鉴定,在那里,这位嫂子为她解开腰带,一位在场的检查人员看后失色道:太惨了,阴部都流着脓啊。
而雄县医院在给本报的一份传真中称:一些住院患者曾反应杨丽经常外出跑着玩,直到深夜12点也不回来,事发当晚8时之前未在病房,8时到凌晨1时,杨丽病房内一直未开灯,因此她可能是在医院外受的伤害。医院就此发表看法认为,杨丽伤口愈合后不出院,企业撤走陪护人员,才是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对于记者传达的关于医院对她住院期间行为的陈述,在病床上几乎一言未发的杨丽这样告诉记者:当天,她惟一出去的一次是到医院食堂吃饭,随后自己就回房睡觉了,而且自己从未单独出过医院大门。
由于杨丽打工的老板欠缴费用,在杨丽被强暴后,雄县医院不仅没有对杨丽进行及时治疗,至今,就杨丽在该院住院期间遭受的暴力,雄县医院也没有任何表示。6月6日从保定做完法医鉴定回来,在一位法医的提醒下,杨丽的嫂子向医院寻找杨丽受辱时留下的枕巾、窗单等物品,以保存证据,但杨丽的嫂子急匆匆赶到医院时,一位护士对她说“不知道”,还有一位说“早洗了”,还有一个说:床单压根儿就没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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