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去年暑假期间,小学生李某奉老师之命去同学家找人,却在同学家楼上被不明身份的歹徒杀害,凶手尚未被缉拿归案,学生家长就把某小学和有关教师告上法庭。6月7日,市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承担43500.6元经济赔偿。
2004年8月6日,正是暑假,四年级小学生
李某被安排到学校补习功课。上午应一同参加补课的学生小伟没有来。值班的吴老师提议,下午上课前要学生小超去找小伟。小超表示不知道小伟家在哪里,李某说自己知道,于是吴老师安排两人一起去找。
当天下午,李某带小超来到小伟家楼下时,知道小伟住处的李某独自上楼,而小超等在楼下。等了许久不见小伟下楼,李某也没了动静。小超跑回学校把这个奇怪的事情告诉了吴老师,老师听后让小超先回家。
下午5时许,一个新闻在居民中间传开———有小孩在附近楼顶上被杀了。联想到孩子还没回家,想到小超来叙述的怪事,李某的父母叫上小超赶到李某“失踪”的那栋楼上。李某确实已经遇害,警方出具的死亡证明表明,李某是被他人杀害。
孩子才上4年级,老师应该预见到派他去校外履行找人的命令存在危险,老师的行为和孩子被杀有因果联系。2005年2月,李某的父母以这个理由将某小学和吴老师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19645.5元人民币。学校和老师则认为李某死亡地点是在校外,已经超出了学校的责任范围,因此学校和老师没有过错。至于李某是因为上楼找人被杀害的说法,这是凶手造成的,与老师没有必然联系。
市北法院认为,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安全保障义务。老师在假期给学生补课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老师的行为虽然和李某被害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为凶手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老师的行为违反了学校应承担的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学校有过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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