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7月1日起实行。按照规定,税务人员在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过程中不得委托他人竞买。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抵税财物拍卖,经过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的,税务机关可将抵税财物变卖,以抵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 & nbsp;
&
页面功能 【大 中 小字】【 】【打印】【关闭】
更多
版式检索
旧报全文检索
专题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