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幕有点像电影中的情节:寒冬夜色中,一辆福田汽车朝江西省赣州大余县的方向疾速驶去。车在距离大余县城10多里路的野外停了下来,车上的7名流浪乞讨人员和精神病患者被陆续赶下车后,汽车又迅速调头扬长而去。他们被抛弃在荒野的原因,只是因为赣州市崇义县要整治市容环境。在被抛弃的流浪者中,
至今还有5人下落不明。(《中国青年报》6月7日) 在对沿街乞讨的流浪人员和精神病患者的管理中,“影响市容”成了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在《为整顿市容,七名流浪人员被抛送荒野》的新闻中,我们读到的却是悲愤与心酸。
法治社会,“人生而平等”是最基本的理念,这种理念最突出的表现为生存的权利,即便是乞讨者、精神病患者,他们的权利也绝不允许被剥夺与践踏。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任何人和部门都没有剥夺他们行走这个城市并在这个城市里生存的自由和权利。
至于这些流浪人员为何没有被送往救助站而是抛送荒野,该县民政部门的解释是“政府财力有限,县里还没能设立救助站”。一切和谐的发展都该以现实的经济基础来决定,进一步说,没有财力来设立救助站,怎么有可能打造外表光洁的城市呢?靠着“政府行为”抛弃流浪人员于荒野,表面的整洁有序下丧失的是城市管理者的良心和责任。
一个反复被提及的例子是,越是文明民主化程度高的国家和城市里,越不难见到乞讨流浪者,因为人们对待他们的心态是平和的,而且很少有人会做出损害乞讨流浪者人格的举动。
几个世纪前,法国思想家博丹在《国家六论》里写道,“每个公民,即使是最微不足道的,也有某些权利。每个公民,即使是最高贵的,也有某些义务。”这也该算是他所崇尚的文明社会的标尺之一吧。于现今流浪者而言,他们是这个社会中最卑微的群体,他们不可能有过无端干扰别人工作和生活的主观意识。而站在强势地位的政府部门,他们有义务来帮助这些卑微的公民。只有当政府部门甚至于每个人都能够正确地理解、运用自己的权力(权利)和义务,社会的公序良俗才能真正得以建立和维护。
“崇义县的不义故事”只是一个耻辱的注脚,它应该时刻提醒看似高贵的城市管理者们,城市表面的不整洁比起深层次的关怀隐忧而言根本是无足轻重。陈方《燕赵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