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太生的女儿小琳经医院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之后一直靠药物稳定病情。后来,小刘开始与小琳谈起了恋爱并前往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小刘听说了小琳曾经患有精神病的事情,便立即询问王家。王老太向小刘出具了书面保证:“小琳从未有过精神病史,如有此病,一切后果由女方负责。”放心的小刘与王
琳举行了婚礼。 小琳因精神病复发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小刘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两人婚姻无效。小刘又起诉王老太打起了赔偿官司。 小刘诉称,由于两被告的欺骗,使原告损失了两年的青春年华,还成了别人茶余饭后的笑柄,这不仅给他今后的结婚带来一定困难,还给他的心理上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故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并赔偿原告结婚照拍摄费、酒水费、婚姻介绍费、结婚登记费、婚检费等财产损失。 王老太辩称,确实在原告登记结婚后出具过字条,但上面所承诺的“一切后果由女方负责”指的是治病的医疗费由被告负担,并未承诺赔偿原告其他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两被告在登记结婚后,举行婚礼前向原告书面承诺小琳没有精神病史,否则一切后果由被告方承担,被告应就自己作的承诺对原告举行婚礼的支付费用予以赔偿。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结婚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失费,由于被告的虚假承诺是在登记结婚后,故原告的此项请求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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