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在公交车上被歹徒捅伤,作案的3人中1个在逃、2个被判处死刑并已于昨天被枪决。凶手死了,医药费谁来承担?近日,吕某将368路车所在的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经济赔偿。
岛城“2.24”特大抢劫杀人案的主犯郭利刚、张传国,前天被押赴刑场
执行死刑。除2月24日枪杀青岛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女会计抢劫50万元现金外,郭利刚、张传国还曾在368路公交车上与乘客吕某发生争执,将吕某捅成重伤。临刑前,当被问及是否还记得被捅伤的吕某、吕某的医药费该谁来承担时,张传国闭口不做回答,郭利刚则表示,“管不了那么多。”
检察机关认定,2004年5月30日,郭利刚、张传国、段士财等人搭乘青岛市368路公交车行驶至河东站附近时,与车上一名乘客发生争执,郭利刚、张传国持刀猛捅乘客数刀,致其重伤。
吕某的起诉状上则这样描述当天的情景:上车后有小偷偷了他的手机,被发现后发生争执,吕某大声喊叫司机停车,司机却没有听从,这时3个小偷掏出刀向吕某连捅12刀。到站后3人下车逃跑。
吕某认为,司机没有立即停车的处理方法也有不妥,公交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吕某已在市南区人民法院立案,本报将继续关注。(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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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日,建设部开始施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办法》强调指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但对于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故意伤害事件,《办法》没有作出明确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