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福州6月4日专电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本店对该卡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单方面保护商家利益却侵害了消费者利益的格式条款在福建将被明确禁止。福建省日前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规定经营者不得作出此类规定。 &nb
sp;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普遍现象,不少合同条款或店堂公告等都有这一条款。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有关专家认为,“最终解释权”完全是商家给自己设定的一项特权,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禁止此类条款可以保障交易的公平合理。 福建省此次还对其他10种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明确禁止。具体包括: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人身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消费者支付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等责任;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等。 此外,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还规定,电话卡、短信息、拍卖需知或者特别约定、销售推介、服务单据、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购物凭证、数据电文、因特网页面中的条款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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