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2003年初,经营服装生意的市民张某,向同行李某借款2万元。2004年初,李某向张某催款,张某因手中无钱,向李某承诺保证在2004年10月底本息全部归还,并出具了一份保证书给李某。2004年7月,李某家中被盗,借条被偷。张某得知后,对借款不肯认账,李某经多次追讨未果,遂将张某告上法庭。庭审
中,被告张某称其在2003年已一次性还清借款,但不能清楚地说明还款的时间、地点,也没有证据证明还款等情况,且不能对其在2003年还款后为何又于2004年向原告李某出具还款保证书一事作出合理解释。 对此,即墨市人民法院近日根据调查,判决债务人张某归还债权人李某人民币2万元。(旭亮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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