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西安6月1日电陕西省纪委、省监察厅5月31日发出通知要求,从当日起,厅级主要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实行备案制度。对继续违规购买超标小轿车的,除对违规车辆予以收缴外,对批准购买和乘坐超标小轿车的领导干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n
bsp;通知要求,各市(区)委书记、市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纪委书记,省委各部门正厅级领导干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厅局长、党组(委)书记,各人民团体厅级主要负责人,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对象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的,要事先向省纪委监察厅备案。 未履行备案手续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财政部门不得予以拨款或核销,公安部门不得办理新车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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