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20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24号)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规划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105号),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税收秩序,依法征收契税,打击偷、逃、骗税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5年6月1日前,并于2005年6月30日前,主动到财政征收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经审查符合原普通住房标准规定的,仍可按3%税率减半征收契税,但必须在2005年7月31日前缴清税款。购买位于市内四区商品住房的,到青岛市财政局进行纳税申报(在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楼大厅受理,地址:市南区瞿塘峡路9-11号;李沧房产交易处,地址:李沧区峰山路117号),在其他市区的,到当地财政征收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2005年6月15日前,将截止5月31日前售出,并到房地产登记部门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商品住房资料分别报市(区)财政局(在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楼大厅受理)备案。
三、凡2005年6月1日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按3%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纳税人,执行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
四、我市普通住房标准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24号)公布的标准,即凡同时符合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含)、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的住房为普通住房。其中单套建筑面积以房地产登记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由规划部门提供。
五、对逾期未按本通告规定时间进行纳税申报的,将按新的税收政策征收契税。
六、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征收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各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协助、配合征收机关的工作,发现通过签定虚假合同,偷逃税款的行为,应向征收机关举报,征收机关经查实处理后,将给予举报人奖励,并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特此通告联系电话:青岛市财政局8585586285855996崂山区财政局88893056黄岛区财政局86972750城阳区财政局87968105保税区财政局86767231即墨市财政局88551325莱西市财政局88483918平度市财政局87366327胶州市财政局82288270胶南市财政局85161570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