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上调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伤残津贴按8%的比例增加,月增加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这次调整的范围包括:2004年12月31日前已
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含职业病)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据悉,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分别以2004年全省和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中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13097元)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和第37条的规定执行。(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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