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国家关于房地产税收的新政策正式实施我市出台个人住房转让税收政策 个人转让其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本报讯昨天,青岛市地税局与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局联合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
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就个人住房转让税收政策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 意见指出,2005年6月1日后,我市个人转让其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转让其购买超过2年(含2年)、且符合我市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其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该房屋购置原价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
贯彻意见还对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标准、购买住房时间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公布的标准执行,即在我市凡同时符合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两个条件的住房为普通住房。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自其购买住房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时间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算起。
同时,市地税部门对个人转让住房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于个人转让住房原值难以确定、不能提供完整的资料档案及其他相关凭据使个人出售住房所得难以计算、虚报房产成交价格或转让房产成交价格明显低于评估或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市地税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并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方式采用定率征收。其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转让住房的计税收入额×核定征收率。
具体的核定征收率为:除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外,对个人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六类住房首次出售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其他核定征收率不低于2%。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此外,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重开向勇秦刚何君)
新闻背景继日前国务院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后,5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自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只有购买普通住房才能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建设部有关人士介绍,这份新通知作为国务院七部委文件的补充,将有利于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提高房地产领域投机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