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据新京报报道,昨天,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所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房时间。这意味着,购买期房的起始日期———签合同或交首付款日期不能算作购房的正式时间。使得“从6月1日起,个人销售所购不足2年的住房的
,全额征收营业税”———这项政策涉及的争议起始时间得以明确。
明确购房起算时间
七部委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曾指出,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但购买住房的起始时间,是以签合同、交首付为准,还是以拿到房屋交付或办下产权证为准,并没有具体的说明。在昨日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通知中,这个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购期房时间难成正式时间
著名房地产律师秦兵告诉记者,按照现实情况,市民购买期房的时间很难被算做正式的购房时间。他解释说,就北京市购房者的实际情况而言,无论办理房屋产权证还是交纳房屋契税,基本都是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后。一般说来,房屋产权证很难在房屋交付后90天内办理完成,契税完税证明办理相对要简单一些,但很多业主也要到开始办理产权证时才去交纳,如果委托房产商代办,可能拿到证明的时间更晚。严禁擅自实行税收优惠
该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而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三部门要求,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的,不得减免营业税费。对擅自变通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相关当事人将被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