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对山东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从现在起,达到标准的住房建设项目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将得到优惠政策的支持。
“先税后证”是基本原则
据悉,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七
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必须从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鼓励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建设出发,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当地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确保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调整等措施得到落实。其间,将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的支持。
按照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日前,山东省确定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其间,达到标准的住房建设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其中,建筑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同时,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上浮比例不得超过20%。(完)
责任编辑 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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