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吴某赔偿四川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50万元。中国法院网消息,记者获悉,法院这次作出的赔偿判决创造了中国餐饮界的新纪录,可称“中国餐饮界第一赔偿案”。
法院查明,2003年7月18日,四川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
简称“谭氏官府菜”)和吴某签订聘用协议:谭氏官府菜聘用吴某为公司顾问及四川长富集团副总经理、厨师长,负责谭氏官府菜的开发研究、菜品创新、厨艺人员的培训等,聘期10年。
聘用协议约定,为充分发挥吴某的才艺,谭氏官府菜在聘期内给吴某年薪30万,并且提供23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雅阁轿车一辆。协议还约定:“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乙方(吴某)不得在聘用期内无故离职,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和经济责任,并承担500万经济损失。”
去年6月,吴某单方面离职。同年8月,谭氏官府菜向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吴某承担违约责任500万元。成都市劳动仲裁委裁定,吴某向谭氏官府菜赔偿250万元。
吴某认为,他在2004年5月已经提前30日向被告提出了离职申请,经谭氏官府菜书面同意后才离职。吴某的离职行为不是无故离职,不应承担聘用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同时,该聘用协议本身是不公平的,且约定的500万元的违约金远远超过了吴某的承受能力,该项约定显失公平。吴某故向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不予支付违约金250万元,不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经提交正式的书面辞职报告并得到批准。2004年7月9日,吴某委托其妻领取工资,自此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吴某便未到谭氏官府菜处上班,故应认定吴某属擅自离职。吴某与谭氏官府菜签订的聘用协议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吴某应当承担擅自离职给谭氏官府菜造成的损失。根据聘用协议的约定,吴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共500万元,现谭氏官府菜只要求吴某承担250万元违约责任,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