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部门认定: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没有违反劳动法规
关果(化名)是我市某宾馆餐厅的服务员,2个月前,她怀孕了。在怀孕期间,她多次偷窃宾馆财物。单位发现后,根据内部规章制度(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职工有偷窃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单
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与关果解除了劳动合同。 “我已怀有身孕,属于特殊保护时期,单位开除我的做法对吗?”近日,想不通的关果来到劳动监察部门询问,她觉得单位违反了劳动法规。
单位可以与关果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例中,关果在“三期”内,单位不是因为《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关果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本报记者
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从4月初起,我市劳动监察大队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为期3个月的维护劳动者权益专项检查活动。
市劳动保障局开通投诉举报电话:85912111和举报电子信箱:jcd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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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长春路的王先生问:职工符合退休(职)条件办理退休(职)手续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应该怎么办?
主持人: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可办理一次性补缴。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除因单位欠缴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补缴费用由单位和职工本人按规定比例共同负担外,其它原因造成的部分,由本人负担。因单位原因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期间予以补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疗费补报按青劳社[2003]161号文件规定执行;因其它原因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后不补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补报医疗费。
缴费年限不足且办理退休(职)手续时未按规定补缴的,退休后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职)后又要求办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允许补缴,并从办理完补缴后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前个人医疗帐户金不予补记,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纪恩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