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今天协议离婚,明天又对分割财产不满,诉诸法院想要以判决推翻协议。法官介绍,近期类似案件有所增加,新婚姻法规定,法院不能推翻离婚协议的内容,因此此类诉讼多被驳回。 2004年3月29日,邵女士与丁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上,双方
写明家庭生活用品及家具归女方所有,男方放弃,开平路一处42平米的房子归男方所有,女方放弃,男方愿给女方2万元补偿。两人在协议上分别写下同样的话“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2005年3月28日,就在协议生效一周年的时候,邵某来到法院立案,要求重新分配财产。她表示,男方所得的房子已涨钱了,要求男方再给自己5万元补偿。 与邵某不同,林某起诉前夫索要5万元补偿是为找到心理平衡。一年前她与丈夫离婚,当时协议丈夫和她各自分得一个公司,家里的四部车和150平米的房子都归林某。虽然在协议书上签字,林某还是认为加起来价值500多万的财产不能补偿自己受到的伤害,特别是离婚后前夫马上结婚更让她无法接受。近日,四方法院根据离婚协议一审驳回林某请求,而林某表示还要上诉。 “要求法院推翻离婚协议重新处分财产的案子太多了。”四方法院民三庭庭长贺星海表示,这类案件占到离婚类案件收案数的40%。“按照2001年的新婚姻法,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他介绍,如果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法院只能驳回当事人请求。“这是新婚姻法的新规定,希望当事人在签约的时候要慎重,没有特殊情况法院不能推翻离婚协议约定。”(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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