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拐卖4个女孩就为换80粒摇头丸,昨天,泰安人刘某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崂山法院判刑11年。
今年20岁的刘某16岁时就开始在日照“混社会”。2004年10月,刘某在网上认识了4个20岁左右的休闲中心女服务员。刘某频频约女孩吃饭、蹦迪,不多久就与女孩混熟。刘某的朋
友马某在青岛经营一家歌厅,他告诉刘某,帮忙弄几个女孩,事成之后一定答谢。“听说摇头丸能卖钱,我就和他说好了把4个女孩骗过去,他给我80粒摇头丸。”刘某交代80粒摇头丸大约价值人民币6000元,当时觉得这笔买卖有赚头。一天,刘某又以出来玩的名义约出女孩,将她们劫持到青岛。女孩被关在崂山区王哥庄,马某搜走了她们的手机,胁迫她们从事卖淫活动。
一次马某强迫其中一个女孩陪朋友出去吃饭,女孩以借用手机玩游戏的名义,偷偷给朋友发出了求救短信,通知警方。就在警方逮捕刘某的时候,他还没有拿到那80粒摇头丸,马某表示自己根本支付不起这么高的“佣金”,当初的承诺只是随便说说。昨天,崂山法院分别以拐卖妇女罪和强迫妇女卖淫罪,依法判处两名主犯刘某、马某有期徒刑11年和12年。(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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