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湖心岛出租到建设别墅群,圆明园所折射的诸多问题,已经越来越逼近事件的本质———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对遗产保护的有效的制衡机制。
北京大学6位专家认为,遗产破坏事件发生的根源,是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定义和专门的遗产管理机构。尽管我国早在1985年就加入了《保
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但目前我国和世界接轨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概念并没有被切实接受和履行。
对“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定义尚没有明确,再加上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类似圆明园问题的出现就不可避免。目前对遗产开始重视尚且如此,十年二十年以前的文物保护意识之薄弱,可以想象。在当时的大背景下,圆明园里划出一块地建起别墅群,也许没有太大的奇怪。
对建设别墅群,与此有关的各方均表示这是一个“合法工程”,“在当时都是经过层层审批的,有一整套合法手续”。不过,圆明园于1983年被定名为“圆明园遗址公园”,1988年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而在此前的1982年11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后在1991年和2002年进行过两次修改),该法当时已经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也就是说,要在圆明园里建别墅,应该是经过了很高级别的审核手续的。人们或许会问:圆明园经过这样的审批了吗?
还有一个疑问,这片别墅每套月租金数千美元,十几年算下来,总的租金收入也该有数千万人民币了。这些钱用在了哪里?是不是用在了圆明园的必要的保护上了?
诚然,评说圆明园建别墅,不应脱离当时的历史条件、政策条件,如果都在法律、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即使现在看起来有些“不合时宜”,也大不必过多苛责甚至追究谁的责任。不过,时代发展到了今天,当初一些看起来合情合理的事情,作为“遗留问题”也有必要重新厘清,不能让它在继续“遗留”下去。
现在走在圆明园,已经不止一次遇到“游客止步”的牌子,如果没有媒体的披露,“禁止入内”的原因游客是不知道的。他们不知道这些禁区已经成了私人的园地,不知道管理者很轻易就把这些公益资产变成了自己牟利的工具。那么以后呢?游客再见到“止步”的牌子,他们会怎么想?租住湖心岛的两位艺人已经表示愿意搬迁出去,这难免要修改双方签署的合约,圆明园(也即政府)或许要退回租金甚至会支付一些违约金,但是,即使如此,人们也会觉得值———一方面,政府部门的失误不能让公民个人承担损失,另一方面,花费一些金钱的代价,让圆明园湖心岛“物归原主(公众)”,挽回了政府威信,保护了法律的尊严。那么,别墅群该如何处理?
吸取圆明园的乱象所引出的教训,学者们建议尽快制定《自然和文化遗产法》,依法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全面整合目前文物、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按照部门职能划分的自然和文化遗产管理与保护的定义和资源。我们表示赞同。而整合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的资源,势必要涉及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有些还未必是“问题”,因为当时有其合理性)。对这些问题是有错必纠,还是将错就错?在这方面,圆明园的处理可能又提供了一个“标本”。